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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加强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下简称系列大赛)规范化建设,保障赛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系列大赛是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导下,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和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共同主办,专门面向研究生群体的全国性、公益性系列竞赛,其包含若干项主题赛事。

    第二条 系列大赛服务于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打造激励研究生创新实践、促进研究生教育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平台,探索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第三条 系列大赛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行业企业参与为支撑”的运行模式,主题赛事设置对接国家战略和行业产业发展,助力国家急需、重点发展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联合办赛,开放办赛,协同育人,协同创新,促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融合对接。

    第四条 系列大赛坚持立德树人的办赛方向,坚持激励导向,兼顾奖项含金量和获奖激励面,突出研究生的创新成果,激励研究生的创新文化建设。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创,助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服务新时代人才强国建设。

    第五条 系列大赛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支持办赛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合作办赛的赞助资金、按规定取得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各主题赛事当届赛项(简称赛项)承办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六条 系列大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赛原则。公开赛事赛程安排、公开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和公开申诉渠道,严格评审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设顾问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列大赛组委会)。

    第八条 系列大赛顾问委员会是系列大赛战略发展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由在学术和教育管理方面享有盛誉的著名学者组成,为系列大赛发展提供前瞻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系列大赛组委会是系列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相关领导、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相关领导、各主题赛事组委会主任委员、部分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条 系列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改系列大赛章程;

    (二)确定系列大赛办赛宗旨、目标、原则和机制;

    (三)规划顶层设计及制度安排,审定赛事管理规定;

    (四)审定赛事规划及年度赛事主题设置;

    (五)审定年度赛事实施方案;

    (六)指导开展各主题赛事组织实施;

    (七)评估各主题赛事举办情况;

    (八)对系列大赛组织实施中的重大违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九)议决系列大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系列大赛组委会下设系列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系列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列大赛执委会)。系列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和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院校合作处,负责按照系列大赛章程推动系列大赛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违反赛事纪律的行为组织调查处理等,并向系列大赛组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系列大赛执委会负责系列大赛相关主题赛事组织、协调与管理。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相关负责人、各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长、媒体支持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三条 系列大赛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系列大赛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讨论赛事规划及年度赛事主题;

    (三)研究制订系列大赛年度工作方案;

    (四)协调推动各主题赛事顺利实施;

    (五)统筹组织系列大赛宣传工作;

    (六)总结和交流赛事工作经验及成果;

    (七)贯彻落实系列大赛组委会相关决议;

    (八)研究讨论系列大赛组委会动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系列大赛执委会设办公室,负责系列大赛执委会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十五条 系列大赛各主题赛事分别设该主题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主题赛事组委会)。主题赛事组委会下设主题赛事专家委员会和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处,并在每一届赛项实施时成立赛项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赛项执委会)。

    第十六条 主题赛事组委会作为相关主题赛事决策机构,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相关行业机构、主题赛事主要发起单位、具有主题赛事学科优势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等代表组成。主题赛事主要发起单位作为主题赛事组委会主任委员单位,并承担相关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七条 主题赛事组委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成立主题赛事专家委员会、赛项执行委员会;

    (二)审定主题赛事管理规定;

    (三)审议赛事评审规则和评奖办法等赛事相关文件;

    (四)监督主题赛事组织实施工作,对主题赛事组织实施中的一般违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管赛事各项开支;

    (六)审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和赛项执委会的承办工作报告;

    (七)审议确定下一届承办单位;

    (八)议决组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主题赛事专家委员会,由该主题赛事相关领域知名院士或资深专家领衔,高校、行业、企业等高水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主题赛事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主题赛事命题;

    (二)制定主题赛事评审规则和评奖办法;

    (三)指导赛事评审工作,确定奖项等级;

    (四)遴选主题赛事评审专家,并在赛前组织有关赛事评审的培训活动;

    (五)审议赛题及评审工作中的异议问题;

    (六)议决其他应由专家委员会议决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赛项执委会由该赛项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该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处负责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相关部门代表、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相关部门代表、赞助企业代表等组成,在主题赛事组委会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赛项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主题赛事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二)编制主题赛事经费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三)开展主题赛事宣传工作;

    (四)统筹主题赛事安全保障工作;

    (五)做好主题赛事年度总结;

    (六)议决主题赛事的冠名、赞助、支持单位等相关问题;

    (七)落实主题赛事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主题赛事设置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主题赛事包含任务型和创设型两大类。任务型主题赛事指配合教育部“国家急需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项行动”或按照教育部相关司局的指导性意见设置的主题赛事;创设型主题赛事指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发起,经论证、评估,并经组委会审议后而设置的主题赛事。

    第二十三条 主题赛事设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题须对焦国家重大战略或产业行业转型需求;

    (二)赛事运行应与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符合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办赛模式;

    (三)有吸引地方政府和行业联合办赛的能力;

    (四)有吸纳社会资源赞助赛事的潜力;

    (五)有激发承办单位承办赛事的动力。

    第二十四条 任务型主题赛事由系列大赛秘书处组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实施方案,报系列大赛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创设型主题赛事由主要发起单位对赛事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工作方案草案,向系列大赛秘书处提出新设主题赛事申请,系列大赛秘书处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最终报系列大赛组委会审议确定是否设置。

    第二十六条 系列大赛对所有主题赛事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官方网站,统一工作平台,统一发文启动。

    第二十七条 各主题赛事根据自身特点,自制赛程赛制,独立延续运行,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十八条 主题赛事设置运行实行动态调整。系列大赛组委会每年对主题赛事进行综合评估,对相关领域已发生战略转移,举办质量和社会认可度不高、承办工作不积极、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一定隐患的赛事,不再列入系列大赛,连续两年没有举办的主题赛事,原则上不再列入系列大赛。

第四章 参赛对象与奖项设置

    第二十九条 参赛对象一般为在校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及已获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和本研贯通学生,境外国家和地区在学研究生也可报名参赛。

    第三十条 参赛方式为个人或团队参赛。

    第三十一条 各主题赛事分别设置等级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等奖项;同时,根据主题赛事特点和赞助企业命题要求,可设置企业专项奖及其他特色奖项。系列大赛授予部分获奖团队“研究生创新实践之星”称号。

    第三十二条 各主题赛事奖项设置、评审规则和奖励办法由主题赛事组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参赛作品须由参赛团队原创,其涉及的发明创造、商业计划书、案例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严禁抄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大赛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参赛作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作品的知识产权,参赛作品除用于大赛评审、优秀作品集出版、学术交流、展览等与大赛相关的工作外,未经作者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任何人不得私自盗用参赛作品成果。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系列大赛坚持规范办赛组织,规范赛题管理,规范专家评审管理,实施专家回避制度和赛事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系列大赛实施公示制度。各赛项须根据赛事进程,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投诉或举报,并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作品不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赛资格、所获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若出现渎职、包庇等行为,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主题赛事组委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主题赛事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系列大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系列大赛组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