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和企业合作举办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下简称系列大赛)相关主题赛事,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系列大赛的发展运营,实现合作办赛、协同育人办赛目标,根据《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对外合作原则
(一)公益属性原则。坚持系列大赛公益属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认可并贯彻执行系列大赛办赛宗旨。
(二)开放办赛原则。关心研究生教育的政府部门、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社会企业等均可参与合作,共同探索竞赛形式,扩大竞赛活动的参与面和影响面,实现互利共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三)平等协商原则。建立有利于彼此合作关系运作平台,发挥各自优势,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校企合作,平等沟通与协商合作事项。
(四)动态管理原则。随着系列大赛的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拓展合作规模。合作伙伴应随着合作效果和期限作相应的变更,双方根据市场规律对合作等级与权益条款进行调整。
二、合作单位基本条件
(一)合作单位社会声誉良好。有较好的资信,运营良好,无不良借贷记录、无重大经济和知识产权纠纷、无恶意拖欠款项行为、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没有违反大赛制度的行为等。
(二)关注研究生教育事业,关心研究生学子成长成才,重视人才培育,富有社会责任感。
三、合作单位等级
根据合作方式、合作内容、赞助金额、服务项目等不同,系列大赛合作单位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系列大赛总冠名赞助商(首席合作伙伴)
(二)系列大赛主题赛事冠名赞助商
(三)系列大赛主题赛事战略合作伙伴
(四)系列大赛主题赛事荣耀合作伙伴
(五)系列大赛主题赛事指定供应商
不同合作等级的系列大赛合作单位,享有冠名权、标识权、宣介权、推介权、参与权和嘉宾待遇等不同权益。
四、合作单位遴选流程
(一)系列大赛主办单位、各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处及赛项承办单位均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意向。
(二)符合条件并有合作意向的单位与系列大赛主办单位、各主题赛事组委会秘书处或赛项承办单位洽谈合作事宜。
(三)系列大赛总冠名和各主题赛事冠名均具有唯一性,综合考虑合作单位赞助资金额及社会影响力,分别由系列大赛执委会和赛项执委会讨论决定。
(四)非冠名的其他合作,需综合考虑合作单位的诉求及实施可行性,由赛项执委会讨论决定。
五、合作单位的权益与义务
(一)合作单位的权益
系列大赛执委会保证合作单位享有使用系列大赛品牌进行有限宣传的权利,包括经大赛执委会同意,根据合作等级,在赛事活动中享有标识权、媒体宣传、现场宣介、嘉宾参与、荣誉待遇等。
(二)合作单位的义务
1.遵守系列大赛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履行合作协议,保证资金按时到账,实物按时到位,技术服务支持及时。
六、合作单位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在言行上损害系列大赛、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形象。
(二)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系列大赛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系列大赛专家及参赛选手信息。
(三)不得在正式公布合作企业前,以系列大赛或各主题赛事名义做任何广告宣传及设备平台宣传。